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南亚新
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林剑云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如意、范建新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实地查看上市公司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对南亚新材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
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
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亚新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南亚新材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检查,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南亚新材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检查,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南亚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检查,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南亚新材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南亚
新材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南亚新材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
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
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检查,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
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对证
监会、交易所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时,继续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
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南亚新材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配合,并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南亚新材的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
市规则》
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