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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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起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6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告编号:2023-096)。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
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
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 月 5 日
开当日,即 2024 年 1 月 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7 名,代表股份 64,686,68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7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股份 64,685,48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766%;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1,2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经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4 个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685,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9%;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685,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9%;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685,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9%;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685,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9%;弃权 0 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4 项议案,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前述 4 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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