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
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51%股权、
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4.10%股权以及上海唐众网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
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
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
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
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