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4-002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良节能”)于近日收
到公司原董事江荣方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荣方,男,1949 年 10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江荣方短线交易“双良节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荣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荣方时任上市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江某勋系江荣方之子。
(二)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双良节能”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
业部。2014 年 5 月 2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7****392 和 060****843)。
“陈
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512。
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双良节能”2,647,600 股,买入金额 12,507,239.60 元,
累计卖出“双良节能”3,267,000 股,卖出金额 16,061,970.00 元,存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
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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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江荣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荣方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任其他职位;
处罚决定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方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收益全额上缴至公司。
公司也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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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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