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
“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颁布的《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上证发〔2023〕
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上证发〔2023〕36 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
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
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
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
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在光大证券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
(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盛景微
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
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盛景微 网上申购简称 盛景申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所属行业名称 所属行业代码 C39
电子设备制造业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拟发行数量(万
股)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 预计老股转让数
量(万股) 量(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发
发行后总股本(万
股)
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 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万股) 量(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 网下每笔拟申购
数量上限(万股) 数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占
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万股)
(%)
高管核心员工专
项资管计划认购 251.6666 万股 是否有其他战略
是
股数/金额上限 /10,000.00 万元 配售安排
(万股/万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 2024 年 1 月 10 日
发行公告披露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止时间 (9:30-15:00)
网下申购日及起 2024 年 1 月 15 日 网上申购日及起 2024 年 1 月 15 日
止时间 (9:30-15:00) 止时间 (9:30-11:30,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 2024 年 1 月 17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
止时间 16:00 止时间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
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
组织(其他法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配售对
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4年1月9
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光 大 证 券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备 平 台
(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
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
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
销业务)
(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无锡
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4年1月5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1
月10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
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请网下投资者按“三、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
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
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
价。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还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
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
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
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
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
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
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方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
日(2024 年 1 月 3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
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
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
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
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
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
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3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
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
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
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
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
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
格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应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
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
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提交内
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
度的重要依据。
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6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
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
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
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
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
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
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
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
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申购前发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新股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3]1704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盛景微”,扩位简称为“盛景微电子”,股票代码为“603375”,
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37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7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 C
类“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
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
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2,516.6667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3.3333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回拨机制”中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08.0334 万股,约占扣除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05.3000 万股,约占
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
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
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
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提示性公告》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
T-6 日 件网上披露
(周五)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
价格区间(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
价格区间
(周一)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T-4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
(周二)
价格区间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
(周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日期 发行安排
(周四)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披露《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披露《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披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周三)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
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刊登《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周五)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
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4 年 1 月 5 日(T-6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
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4 年 1 月 11 日(T-2 日)披露的《无锡盛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0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共赢 30 号资管计划”)。
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4 年 1 月 11 日(T-2 日)确定发
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
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共赢 30 号资管计划。
共赢 30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0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12 月 4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资管计划
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份额认购 员工类别
(万元)
比例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经
理
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部
总监
子公司上海先积IC工程
师
子公司上海先积质量部
经理
合计 10,000.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共赢30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1月1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系盛景微全资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系盛景微控股子公司。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共赢 30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上述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
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
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
时退回差额。
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 年 1 月 17
日(T+2 日)公布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
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共赢 30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
律意见书将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T-1 日)进行披露。
(六)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认购资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T+4 日)对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依据《承销业务规则》和《首发承销实施细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
签署承诺函,对《承销业务规则》和《首发承销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承诺。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
他法人和组织和个人投资者。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网下投
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
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
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
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在线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
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相关规定。
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注册为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
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
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4)投资者于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
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1)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具备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且具有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
易记录,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
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 180 天(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
纪律处分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不满三
次;
(4)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5)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应为 C4 级(含)以上;
(6)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
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
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
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发行数量的 49.6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
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
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总资产金额及在上交所互联网
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
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
资产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
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3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
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
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
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
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
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4 年 1 月 5 日(T-6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
(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 Chrome、IE10 或 IE11
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核查材料。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基本资料,
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中选择“盛景微”
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
(1)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者
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一旦提交并上传,即视为同意并承诺《网
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已如实提
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交给光大证券的网下投资者报备资料电
子版与纸质签章版内容一致,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
虚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2)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并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
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在线填写的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与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中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
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
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
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2
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1月3
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
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
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2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
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
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
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
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2月31日)配售
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④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应由证券公司出具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证券
公司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
(3)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
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
填写并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4)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
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
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
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需要从系统下载后线下签署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次上传。
具体步骤请投资者登录报备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
台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24年1月9日(T-4日)12:00前按照上述
要求完成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特别提示:投资者请切勿更改模版格式,否则将导致文件无法成功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填报,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
内显示“全部通过”状态,则表明已完成报备;如未通过,请及时修改填报。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并完成报备,则其网下报
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24 年 1 月 5 日(T-6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52523076、021-52523077、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
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
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
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
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
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4 年 1 月 10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
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
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
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
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未在询
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
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
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
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
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
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
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年 1 月 9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
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
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
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
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
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
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
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规模,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3 日,
T-8 日)的资产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
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
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
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2024 年 1 月 3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
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
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
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
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
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
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
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
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
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
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
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
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
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
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
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
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
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
格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
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
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
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定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
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
购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且不得超过 6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主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4 年 1 月 9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6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
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
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
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
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
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
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
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
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
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
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
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
得参与网下申购。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4 年 1 月 12 日(T-1 日)披露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
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
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
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
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
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
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4 年 1 月 17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
卡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持有上海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0,000 元以上(含
申购额度,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
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8,000 股。具体
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4 年 1 月 11 日(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申购多只
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4
年 1 月 17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2024 年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
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10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
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T+1 日)在《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T 日)完成回拨后,
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调整原则:
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
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
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
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
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
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
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T+4 日)对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4 年 1 月 17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4 年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1 月 19 日(T+4 日)披露的《无锡盛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
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1 月 17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
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
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
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其弃购数量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
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
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4 年 1 月 19 日(T+4 日)披露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
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
总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8)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
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
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联系人:潘叙
电话:0510-85388869
传真:0510-85388869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权益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核查咨询电话:021-52523076、021-52523077、52523071、52523613
发行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