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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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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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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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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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日常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事宜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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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及时以口
头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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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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