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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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磷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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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
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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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
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及时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