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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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4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4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杨照宇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02,583,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7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102,467,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115,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
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同意102,50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3%;
  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0%;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750%;
  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3264%;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3.29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102,48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68%;
  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139%;
  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98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02,48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68%;
  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139%;
  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98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02,48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68%;
  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7%;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0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139%;
  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6250%;
  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6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伊超律师和邓淅元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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