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数量为208,84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8,176,936股的0.0600%。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共计208,8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
进行了说明。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2021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61.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触发回购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6,6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
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6,60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2
年11月9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合格”或“需改进”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5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良好”,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及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950股回购注
销;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共计55,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5,90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1名个人考核为“良好”的激励对象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50
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并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
销手续。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
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8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6,48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3
年6月13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22,68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
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680股,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并于2023年12月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职,触发回购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1,8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意公
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计
此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说明
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及
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1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3年12月24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3】361Z0303 号),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利润为 971,342,995.20 元,
较 2020 年增长 106.23%,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考核分数 M≥90 90>M≥80 80>M≥70 70>M≥60 M<60 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
标准系数 100% 90% 80% 60% 0 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外,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其他 10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按照下述情况执 效 考 核 结 果 均 为“优 秀”,
行: 对应标准系数为 100%,满
①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励 足解除限售条件。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
售部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
或“需改进”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已届满,公司及10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208,840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三、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208,84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8,176,936股的0.0600%。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占已获授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的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陈麒麟等11位
外籍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92 人)
合计 522,100 208,840 40%
注: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最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05 名激励
对象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人员为 105 人,解除限售股数为 208,840 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
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等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除限售的情形;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22年度业绩及公
司105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
致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月4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10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有权按照《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1年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
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相关事项已履行现
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