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1,159 股,发行价格为 38.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0,619,373.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天健验(2021)36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65,291,198 股,发行价格为 38.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8,437,045.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天健验(2023)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90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截止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
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60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截止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
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投资
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项目不超过人民币
民币 13.5 亿元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上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
足额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
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事项
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监
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査,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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