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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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港湾基础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港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对上海港湾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上海港湾进行了 2023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与公司有关人
员沟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上海港湾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 信息披露情况;
  (三)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上海港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
的职责;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
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
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三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
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
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往来账簿,实地核查了资产、财务、人员、业
务、机构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项目台账、专户发生额及余
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取得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合同及发票,实地查看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港湾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
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
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
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并取得了企业信用报告核查担保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检查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企业
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阅了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
解。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有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
“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
范围以外的企业担保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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