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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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战略委员会选
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5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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