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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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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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王腾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1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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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4年1月4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泰晶科技半
导体工业园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喻信东因公出差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斌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1,87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42%,
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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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768,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94%。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议案 3 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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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11,795,339股,反对77,46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7%。
表决结果:同意 111,869,099 股,反对 3,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4,556 股,反对 3,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43%。
表决结果:同意 109,299,979 股,反对 2,572,82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0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436 股,反对 2,572,82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697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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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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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吕军旺
王腾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