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审核,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成绩等实际情
况,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剩余10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其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
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22年度业绩及公司105名激励
对象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合计208,84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页)
监事签字
刘 峰 黄 玮 柯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