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55 层 邮编:250101
电话:0531-66590909 传真:0531-66590906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军律师、曲孟宇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山东圣阳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 通 过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查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股东登记表等相关附件,同
时载明了“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4 年 1 月 4 日 14:30 在山东省曲阜市圣阳路 1 号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的投票平台在 2024 年 1 月 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向股东开放,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 2024 年 1 月 4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 1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38,749,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3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
法律意见书
显示,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68,65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
身份进行验证。
除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山东圣阳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795,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7%;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391,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耿国玉
经办律师:
张军
经办律师:
曲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