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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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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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
席两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职务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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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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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监事会副主席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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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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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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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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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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