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对有关交易事项的审批权
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时(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的除外)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人数不足三人的;
  前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二)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
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按
下述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前述 1、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确定适用的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
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前
款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公司发生的交易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3”或者“5”的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二)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间发生关联交易的。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以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披露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除本条规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权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审议,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审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拒绝回答股东询问,但应向股东陈述理由:
  (一)询问事项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询问事项有待调查;
  (三)询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章 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取得该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
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以及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详
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
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如实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就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作出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披露关联关系或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
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构成关联交
易,应当回避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三十五
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如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所有股东均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适用上
述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 2 名(含)以上董事、监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
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
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兴欣新材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