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集团: 旭升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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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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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
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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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年度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
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 年
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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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
意见,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
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
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
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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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宁波旭
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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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
失。
  (三)刑事责任: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
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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