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楼文婷律师出席公司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信息路 22 号上地科技综合楼 B 座九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牛俊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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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025,5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007%,其中:
决权的股份 172,025,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007%;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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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025,56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72,025,56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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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张圣怀:
楼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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