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 次股东 大会现 场会 议和网 络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共 8人, 代表 股份
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4,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7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7,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