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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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由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
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
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 3
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编辑、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编
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八)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事;
 (十九)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在1年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但未达到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以下类型的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董事会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亿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 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款,董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资产抵押。
  公司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营业用主要资产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
的金额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
  (六)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事审议同意;
个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
联交易达到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本人
签署的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电报、邮寄、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送达时限为: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
会的通知时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
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的有限期限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
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
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
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
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
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
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
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
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
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
 (二) 董事长;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 监事会;
 (六) 总裁。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
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提供不及时的,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延期审议。
  提议延期审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
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
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
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编辑政策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制
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委员
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
事会工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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