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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新华
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
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
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