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泰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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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年修订)》、《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
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
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不得少
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注册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
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列席会议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信息的相关人员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召开会议,不受前述
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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