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序号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
《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类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