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如建立以下沟通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 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四)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
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及法务部协助董事
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证券及法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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