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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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和本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科创板上市规则》4.4.2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
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份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
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参加培
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
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
与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其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
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
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
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该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
本资料。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
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权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或津贴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
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
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六)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
或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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