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保荐人”)
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华康股份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批复》
(证监许可[2023] 2739 号)同意注册,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3,030,23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3,023,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755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247,888.15 130,302.36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100 万吨玉米精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由舟
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华康”)作为实施主体,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向舟山华康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舟山华康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0.00 万元,公司仍持有舟山华康 100%
股权。
本次交易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舟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二路 7 号 316 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2 年 8 月 11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
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粮食收购;
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华康股份持股 100%
舟山华康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财务指标类型
日(经审计)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118.68 26,648.62
净资产 -7.65 25,856.88
舟山华康
营业收入 0 69.93
净利润 -7.65 -135.47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舟山华康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实施的具体需要,用于实施募投项目“100 万吨玉米精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
本次增资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公司将严格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 70,000.00 万元对舟山华康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100 万吨
玉米精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舟山华康增资,有利于
促进以舟山华康为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金向舟山华康增
资。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华康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已经华康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华康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李志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