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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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委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席(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履行依托内部审计部进行,内部
审计部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除本议事规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席
(召集人)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前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
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
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临时会议可以现场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也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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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