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药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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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8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14 年 8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24 年 1 月 3 日第六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
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
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
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定和公告格式要求执行。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
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
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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