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龙创园”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百龙创园募集资
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1]1010 号)核准,公司实际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800,000.00 股,发行价为 14.62 元/每股,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64,916,000.00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40,621.72 万元,主要系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使用。募集资金
余额为 0.00 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已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注
号 金额 金额
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纤
维项目
年产 10,000 吨低聚异麦芽糖
项目
年产 6,000 吨结晶麦芽糖醇结
晶项目
合计 70,100.00 40,621.72 40,621.72
注:不包括使用募集资金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及自有资金投入该项目金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纤维项目”处于单
体设备调试阶段,项目整体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外,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
工或实施完毕。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 调整后达到预定
承诺投资项目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
食纤维项目
(一)“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纤维项目”前次延期情况
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20)。
(二)“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纤维项目”本次延期情况
该项目建设期间,受天气及物流影响,设备运输有所延缓,施工人员未能如
期进行施工,截止目前,项目施工进度处于单体设备调试阶段,项目整体未达到
可使用状态。因此,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研究,拟将“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纤维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 2024 年 5 月。公司将
努力确保项目按时实施,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整体效益。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布局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并没有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动态
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延期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上述延长
建设期项目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延期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30,000 吨可溶性膳食
纤维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二)监事会意见
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德证券认为:
过,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相关要求;
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