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际办公地迁址,拟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本次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
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88元,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净额为153,631.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
射频微系统研发及产业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化项目 镇西园三路3号5幢502室
中心8号楼1-3层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
可编程射频信号处理芯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镇西园三路3号5幢502室
中心8号楼4-5层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
固态电子开关研发及产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业化项目 镇西园三路3号5幢502室
中心8号楼6-7层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公司原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西园三路3号5幢502室)。因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公司办公地
址于近日整体搬迁至新址,原办公地址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
路3号5幢502室)不再继续租赁。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
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新办公地
址。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以及
结合公司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
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并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
况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该议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
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
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施地点的核査意见》。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