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
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
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
委员会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议事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
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
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
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
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