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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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01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
曹元坤先生以通讯(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0,818,22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0.4620%,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240,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141%;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79%;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7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762,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2.15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887,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5411%;反对1,9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的0.4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887,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5411%;反对1,9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的0.4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887,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5411%;反对1,9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股份的0.4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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