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发展的
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
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 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将会议相关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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