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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1 月)
序
原文 修订后
号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
方式签署。 署。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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