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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1 月)
序
原文 修订后
号
第二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第二十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审议标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
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 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提交董事会讨论。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实际 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款,发表独立意见。 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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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