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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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企业文化建设;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三条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
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
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 大信
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可在实施融
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 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
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
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
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
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
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
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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