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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1 月)
序
原文 修订后
号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过半数。
新增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
方式签署。 署。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注:因增加或删减条款导致对应条款序号变动、格式调整等非实质性修订,不再
逐一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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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