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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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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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雨涵、陈兵兵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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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
知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公告》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 号东方鼎盛中心 A 座 1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伟刚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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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中所
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级管理人员、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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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
份【726,113,2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4973】%。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
见证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均为中小
股东,代表公司股份【3,116,7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98】%。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列席的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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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
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次
股东大会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存在。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
由股东大会推荐的点票人和推举的监票人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制分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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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72,517,965】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818】股。
同意【672,517,565】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418】股。
同意【672,517,565】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418】股。
同意【672,517,665】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518】股。
同意【953,807,950】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418】股。
(2)采用累积投票制分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8,775,5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318】股。
同意【728,775,5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31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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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28,776,3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3,118】股。
同意【728,775,5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318】股。
(3)采用累积投票制分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
职工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8,775,5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318】股。
同意【728,776,1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918】股。
同意【728,775,542】股,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2,318】股。
表决结果:赞成【726,56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9】%;反对【2,662,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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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54,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02】%;反对【2,662,318】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9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729,206,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3,093,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1】%;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729,206,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3,093,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1】%;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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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729,206,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3,093,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1】%;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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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钊 杨 雨 涵
陈 兵 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