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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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4-00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1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
《 江 苏证 监局 关 于对 金通 灵 科技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采 取 责令 改正 措施 的 决定 》
(〔2023〕17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伟、朱军、张
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书》与《警示函1》的主要内容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事实: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
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
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
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
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
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
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
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
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
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
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
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
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
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
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
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
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主要内容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
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
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
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
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
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
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切实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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