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微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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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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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
南路 6 号 3 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合 计 共 10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止,公司已回购 840,383 股,该等股份尚未注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82,490,544 股。下同)的 47.7783%,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7,217,61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94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 3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95,02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35%。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会议召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
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
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1名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
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07,5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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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07,5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0%;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07,5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0%;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90,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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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07,5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0%;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9,407,5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0%;反对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序号 1 至序号 5 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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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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