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以下简称“《公司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俞济芸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
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公司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俞济芸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