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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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
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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