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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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
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
  (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
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
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会议于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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