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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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唐高鸿网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至少由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向全体独立董事
发出书面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通
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讨论,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以下事项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
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委托人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的姓名、召开方式;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本细则第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及行使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
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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