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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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01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泰凌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0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0.35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A1505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
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江湖州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州泰芯微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泰芯微”),并将该子公司新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IoT
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
海、湖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
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资
子公司湖州泰芯微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泰芯
微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泰芯微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如下:
     甲方一: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州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_86031110000190586_,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IoT 产品技术升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
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
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艳燕、杨肖璇或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 1 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户支取的金额达到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7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
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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