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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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红塔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风光”、“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红塔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
  黄强、楼雅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楼雅青、丁雪松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实地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及办
公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
三会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调取并查阅募集资
金账户对账单及银行流水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资料;查阅上市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部门的相
关报告,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
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其备查文件,
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察看了公司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查阅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查
阅了企业信用报告,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
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新风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
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银行对账单、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及凭证,并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
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
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请公
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
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新风光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新风光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
制度并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
状况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规定
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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