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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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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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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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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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
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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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
董事。
                 第四章 职责与履责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和《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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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和《独董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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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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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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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
知期限要求。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
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前公司发布的制度与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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