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路科技: 安路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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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应当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保管监事会印章,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
助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该指定监事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
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
记录。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至监事
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
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
会议决议及记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
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
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
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及时召开
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
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修订,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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