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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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
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
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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